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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從美國GPO看中國帶量采購模式

          日期:2019/1/15

          爭議許久的“4+7”城市藥品集中采購已經從文件變成了事實。


          在醫保局主導的改革之下,招標和支付制度得到調整,藥品采購中“平衡費用和質量”的壓力被部分轉移給了醫療機構,醫院正逐步成為藥品采購的主體。


          有觀點認為,在這樣的大背景下,中國實施“4+7”城市藥品集中采購已經有了中國特色GPO(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)的雛形,且將迎來全新的發展機遇。目前,我國GPO采購已在上海和深圳落地,亦有一些省市(如廣州、湖北等)在積極布局。那么,未來我國GPO又將演變成何種格局?


          一、美國GPO的利弊


          美國百年GPO歷史,對我國醫療體系的GPO業務有著不小的影響。什么是GPO?美國GPO是以會員名義,也就是醫療機構,同供貨商簽訂合同的組織,其自身并不購買任何產品。


          1910年,美國第一家GPO公司成立,上世紀初,GPOs的增長速度非常緩慢,至1962年,美國有10家GPO,1974年增至40家。從80年代開始,隨著醫療健康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,醫療費用支出大幅提升,GPO大規模擴張。


          為了更大程度實現集中采購,節約供應鏈管理成本,通常GPO合同周期會持續3-5年。隨著GPO的發展,美國GPO總體呈現出采購規模、金額不斷擴大,集約化程度越來越高的趨勢。


          過度集中的GPO很快導致了壟斷問題。1996年,美國醫療衛生強制反壟斷政策中提出了兩個定量指標用于控制GPO組織的采購行為:要求一個醫療機構通過一個GPO采購的某一產品或服務的數量,不能超過該醫療機構該產品或服務總量的35%;同時,一個醫療機構通過某一GPO組織采購的總額,必須低于該GPO組織全部采購總額的20%。


          同時,美國健康行業集團采購協會于2005年設置了一套指導GPO行為的道德準則和商業準則,要求其成員每年報告政策信息和商業實踐情況,同時要求其監測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創新產品,并及時將它們納入采購合同。


          目前,美國GPO采購的對象涵蓋藥品、醫療器械、耗材、辦公用品、膳食等幾乎醫院使用的所有產品,與1910年第一家GPO購買的一次性產品(如注射器、導管)相比,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展。


          2010年,美國醫療行業集團采購協會統計結果顯示,美國96%-98%的醫院至少加入了一個GPO,通常醫療機構會選擇加入2-4個GPO,以保證買到質量、價格滿意的藥品;醫院購買總量的72%-80%通過GPO實現。


          2010年美國審計署報告顯示,排名前六位的GPO占全美醫藥集團采購銷售量的90%,最大的GPO所占份額為33%。2013年,美國活躍的GPO組織一度達到頂峰,超過600家,其中30家為全國大型GPO組織。


          美國GPO的效果飽受爭議,有研究者認為GPO節省了大量費用,美國醫療供應鏈協會2014年的報告顯示,GPO每年為整個醫療衛生系統節省約550億美元開支,節約和采購相關的人事和管理費用20億美元;也有學者認為GPO并沒有帶來太多的費用節約,也沒有在降低藥價上展現特別好的效果——藥品費用節省僅為10%-15%,醫療器械費用節省約10%-18%;還有學者指出,GPO獲得的價格可能比醫療機構直接和供應商談判要更高,因此沒有給 醫院節省更多成本。美國政府問責辦公室在2002、2003、2010年的研究都表明,GPO合同并不總能獲得比較低的價格。


          二、中美GPO對比


          我國與美國在醫院所有權、醫保類型、醫保支付方式上存在巨大差異,并且我國醫保的地市級統籌決定了藥品采購主要以省、市為單位組織實施,因此完全市場化的采購行為目前在我國不可行。美國式的GPO在我國可能無法照搬,我國需要一種“折中式”、本土化的采購模式。


          從理論上講,采購組織越集中,交易成本節約越顯著,帶量采購降價效果越明顯;但采購組織過于集中會產生壟斷的“結構洞”,反而會侵占采購方和供應方利益。所謂結構洞,是指上下游企業在達成交易時的必經之路。醫院和藥企想要達成交易,必須要經過集采組織,那么集采組織就占據了結構洞的位置。


          因此,如果是商業性、盈利性的組織,要防止壟斷結構洞的形成,例如,以美國為例,很多文獻顯示:美國30%的醫院參加完GPO采購之后,仍然要二次議價,且仍有30%的議價價格空間,這就是壟斷產生的結果。如果是政府機構主導,整個采購過程不乏降價動力,但是在降價的同時一定要控制藥品的質量風險,防止劣幣驅逐良幣。


          美國與中國GPO的主要區別有二。


          第一,美國與中國的采購理念明顯不同,美國GPO組織根據會員醫療機構的購買意愿集合訂單并進行價格談判,運用臨床導向來指導藥品購買。購買產品的選擇由臨床一線的醫師及專家組成的臨床委員會決定。這使得藥品的臨床療效得到保障,用藥習慣得到尊重,還兼顧了價格因素。


          而我國藥品集中采購中醫療機構的購買意愿僅體現在品種品規上,“臨床療效評價”被簡單的“質量層次劃分”取代;之后價格因素便成了藥品能否中標的唯一因素。這導致采購藥品的實際臨床價值難以保證,但是,價格相對能夠降低更多。


          第二,一般美國臨床導向藥品購買是用于藥品目錄制定,仿制藥企業可以組合十幾個品種綁定報價,也就是說,美國的GPO采購通過一張訂單可以聚集大量產品組合,是更廣泛意義上的“以量換價”。


          而我國的帶量采購只要不是新特藥,還是要經過2-3家藥企的廝殺,這可能會讓藥企傷了元氣。美國GPO組合多個產品的采購方式,對我國藥品采購中的降價策略有很好的啟示——對于相同供應商提供的入圍品種可以合并進行“帶量采購”,鼓勵仿制藥企業的同時,進一步壓縮供應鏈成本,擴展降價空間。


          后記


          多數學者都認為,新的體制改革背景下,集中采購會是長期堅持的政策。至少到2030年,或者到中國初步實現現代化前,制度環境是不完善的:


          第一,醫院的逐利動機不可能大幅削弱,政府10%的醫療投入在最近10年不會有大的變化,醫院的盈利動機也不會因為支付方式改革而改變;


          第二,集中采購有利于集中監管醫療的腐敗現象,大幅降低監管成本;


          第三,集中采購相對分散采購而言,能夠降低采購成本,有利于醫療費用的合理分配;以上三個因素只要具備一點,集中采購政策就有存在的必要。


          如何評價帶量采購的效果,避免出現藥品價格虛高或者虛低,也有一些專家給出了一些建議,大家普遍認為,有兩點是可以確定的:一是供應商的選擇條件,價格是主要的參考標準之一,即同質情況下低價中標;二是如果醫院的藥品銷售價格能夠相當于社會藥店的藥品進價,說明帶量采購已經取得了比較理想的結果。

          信息來源:萬英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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