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點藥店,最嚴監管條例來了
日期:2019/5/11
盜刷醫?;?,不僅要全額退回,還要處二到五倍罰款,定點藥店最嚴監管條例來了。
近日,一份《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在業內流出,引發熱議。
條例指出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情形有權作出以下處罰:警告、沒收違法所得、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,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,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(藥)師服務資格、納入失信黑名單。
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情形給予責令停止整頓、吊銷執業(經營)許可證、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,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公職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。
這3種情況,處2倍罰款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違規行為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約談,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,責令退回醫療保障金,并處違法數額二倍的罰款:
1、定點醫藥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信息的,首次漏報、少報、瞞報信息的;
2、醫藥服務行為真實存在,申報項目、金額與真實服務行為不相符,但差別不大的;
3、其他社會影響不大、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。
這6種情況,處3倍罰款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違法行為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經辦機構中止醫保服務協議六個月,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,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,并處違法數額三倍的罰款:
1、定點醫藥機構再次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漏報、少報信息的;
2、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出租(借)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;
3、醫藥服務行為部分真實,所申報數量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4、2年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;
5、違法數額較大的;
6、其他社會危害后果較重的違法行為。
這6種行為,處4倍罰款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法行為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知醫保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、解除醫(藥)師服務資格,責令退回醫療保障金,并處違法數額四倍的罰款:
1、定點醫藥機構再次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隱瞞不報信息的;
2、偽造、變造票據處方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,或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耗材的;
3、醫藥服務行為全部虛假,虛報騙取醫療保障金支出的;
4、1年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;
5、違法數額巨大的;
7、其他社會危害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。
這5種行為,處5倍罰款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醫保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、解除醫(藥)師服務資格,納入失信黑名單,不再具有申請醫保定點資格,造成醫?;饟p失的,責令退回醫療保障金,并處違法數額五倍的罰款:
1、定點醫藥機構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故意捏造虛假信息的;
2、組織、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;
3、違法數額特別巨大;
4、6個月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;
5、其他社會危害后果特別嚴重,被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來源:藥店經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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